2020-05-15 版权登记 102
本期由《中国版权》杂志社副总编辑李劼为大家做相关解答。
1、一款服装设计从创意到成衣的制作过程中,哪些智力成果可以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保护?
对服装行业来说,这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值得研究的大问题。虽然现代意义上的服装设计兼具实用性和艺术美感,凝结了服装设计者辛苦的创意智慧,但并非所有与服装设计有关的智力成果都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比如,服装设计中的概念观点、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等,根据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就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同时,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遵循《伯尔尼公约》精神,在我国立法未明文规定“服装设计”可作为一类独立的作品类型、同时也未创设“实用艺术品”作品类型的时情下,很难将服装设计作为一个整体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司法实践中只得通过拆分服装设计的著作权构成要素,来保护服装设计中具有艺术美感的独创性表达。
为了更清楚说明这一点,我们结合服装设计的制作工艺予以阐释。一款服装设计从创意到成衣,其工艺制作过程一般要经历三个步骤:第一步,绘制一幅完整的服装效果图(行业也称产品设计图),服装设计师对于服装的整体风格、主题、造型、色彩、面料、配搭的服饰品等思考,将通过效果图表现出来;第二步,用纸张制作出服装的立体裁片样板,像高级定制、婚纱、礼服这一类都会对裁片进行反复修改,以斟酌成品效果;第三步,根据设计要求,按照裁片样板裁切面料,缝制或用机器制作出服装成品。按不同步骤创作(创造)的服装效果图、裁片样板以及服装成品等智力劳动成果,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归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2、可以具体介绍一下服装效果图和服装立体裁片样板在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方面有什么不同么?
对于绘制成的服装效果图,如果具有一定的科学审美意义,可作为“图形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效果图的设计感较强,具有较高的文艺审美意义,也可以主张以“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此时,如果他人接触了原图,未经许可直接复制、抄袭形成的设计图将构成著作权侵权。当然,侵犯的是何种权利,是复制权还是演绎权,要根据新图和原图的相似程度判断。
而对于服装立体裁片样板的界定,目前各界未形成统一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它构成对图形作品或美术作品的“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另一种观点认为,图形作品处于科学领域,虽具有一定美感,却主要服务于实用功能,按图形作品进行制作或生产的产品只有在其“实用功能成分和艺术表达成分实现物理或观念上的分离”的情况下,才能真正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该制作或生产行为才能称为著作权法意义上“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美术作品与图形作品不同,处于艺术领域,按美术作品进行制作或生产的产品可直接认定“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我国司法界持后一种观点者较多,也就是说当服装效果图只能作为“图形作品”保护时,按照图纸制作服装裁片或成品的行为不一定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他人经抄袭服装效果图制成的成衣在部分法院看来可能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这也是目前大多数权利人诉讼不利的原因——效果图未认定达到了“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和美感要求。所以个人建议,广大设计者和服装企业在服装设计时尽量不要图省事,在体现由点、线、面和几何图形构成的科学之美同时,也要充分利用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使其成为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3、作为裁制完成的服装成品,怎样才能获得著作权法上的保护?
英美法系国家认为:服装成品属于生活日用品的一种,其造型设计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主张构成“实用艺术品”。这与WIPO《伯尔尼公约指南》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25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即服装可作为“实用艺术品”或“纺织品设计”施予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目前没有对实用艺术品作出明示性规定,但司法界对服装成品的保护仍参照了国际主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相分离”理论:当受保护的艺术表达部分能够与物品的实用功能部分在物理或观念上分离开来,即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对于服装设计而言,由于功能性元素(如服装的领线、领型、门襟设计、衣袖、口袋等)基本都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而大部分的艺术造型元素(如塑腰、褶裙、宽搭等)又都处于公有领域或产生了“思想与表达的混同”,所以服装成品中真正具有独创性的美感成分并不多,除了私人定制、限量手工制作、特定礼仪服装等时装,大众意义上的普通成衣很难达到司法界目前对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认识高度。
关于服装成品上的花纹和图案的认定较为简单,通说认为只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8项的规定,即属于著作权法上意义的美术作品,就可单独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样的例子很多,比如LV时装上特有的格子花纹、Mickey品牌T恤衫上的米老鼠造型图案等。
4、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只要我的服装设计具有独创性、构成了作品,我利用该成果的行为就一定不会侵权?
这种理解并不准确。独创性只是判断一种智力劳动成果是否构成作品的标准,而并非是认定该成果是否侵权的标准。比如,服装设计者在服装设计中参考了一个摄影师的摄影作品,运用其中的元素绘制了一款具有美感的服装效果图,后成衣上市被摄影师发现并起诉侵权,该服装设计者是不能以“我的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作为抗辩理由的,即使提出法院也不会接受。因为他的服装效果图完全可能既构成美术作品,又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法院认定作品的侵权,遵循的是“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原则,只要设计者接触过原告作品,其被诉侵权成果又与原告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除非存在合理使用等法定的豁免理由,否则设计者的独创性主张只会影响对侵犯何种权利的判断,而不影响侵权的认定。也就是说,如果法院经比对后,认定被诉侵权作品与原告摄影作品相比,具有独创性,则被告的美术作品(服装效果图)将构成原告摄影作品的演绎作品,此时可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演绎权。
5、服装设计企业可以开展哪些知识产权的保护?
现代文明的不断发展进步使我们的着装早已不再满足于传统意义上的遮羞、护体、避寒等基本功能,更多的成为在特定场合、身份下彰显个性、传递时尚、表现美感的一种外化表达。聪明的服装企业把握这一趋势,在成衣材质、颜色、款式、造型设计上不断试新,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带动整个服装行业进入创意取胜、设计为王的阶段。服装的创意设计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所以不像有体物那样可以通过“占有”的方式宣示产权,一款服装的创意设计一旦被他人抄袭,企业往往难以第一时间发现,就算发现也很难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有效排除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弥补经济上的损失。这种情形导致服装设计近年来的侵权诉讼逐渐增多,“维权”成为当下服装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热搜词。
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务看,关于服装设计的保护大致分为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含反不正当竞争)和著作权保护这3类。其中,对服装设计过程中的制作工艺、布料生产、工业外观,可主张通过专利的产品、方法进行保护;服装设计中的显著性特征可主张“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从而获得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对服装设计的平面效果图、产品设计图则主张作为图形作品或美术作品进行著作权法的保护。服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保护措施,有针对性地做一些准备。比如开展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应提前到有关部门完成专利的申请,检视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的“三性”要求,并接受每年缴纳一定年费以维持专利权的效力。
当然,服装设计大多遵循时代的流行趋势,它的开发周期实际并不长,一般以季度或半年度作为服装投放的界点,真正需要十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行业里所见不多。我个人建议,对于生产周期短、产品迭代快、现金流要求高的中小微服装企业,在不确定自己的外观设计是否具备足够的新颖性特质时,可多考虑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适用。坦率的说,这更有利于以季度潮流为主的服装设计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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