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3 商标新闻 84
近日,商评委发布关于第31919303号“人人车 保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经复审决定,该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据悉,“人人车 保卖”商标由北京人人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车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申请,指定使用于第9类-科学仪器等商品上。
然而,该商标在初审中被商标局驳回,人人车公司不服,提起商标复审。
复审的主要理由为:
1.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40128号“人人车”商标、第22640128A号“人人车”商标、第27478215号“人人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 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3. 各引证商标权利状尚不稳定。
4. “保卖”是申请人臆造词汇,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
经复审查明:
1. 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由商标局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 截至本案审理时,商标二和商标三仍处于有效期,仍构成对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印机、电线、传感器、遥控装置、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报警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停车计时器、望远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停车计时器、配有目镜的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人人车”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人人车”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4.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保卖”,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综上,商标局决定,第31919303号“人人车 保卖”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本文根据商评委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