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7 商标新闻 33
提到龙井,大家都能想到我国传统十大名茶之一的龙井茶。
龙井茶是浙江省特产,2001年,国家质监总局正式批准“龙井茶”为原产地域保护产品(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娃哈哈公司)地处浙江杭州,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让这家食品饮料生产企业从中发现商机。
娃哈哈公司曾推出一款娃哈哈天堂水龙井茶饮料,据说还请到周星驰来代言,提升茶饮料知名度。
出于品牌发展考虑,“龙井”商标也得拿下。
根据查询,娃哈哈公司名下共有4件“龙井”商标,注册在第30类(冰茶;茶饮料)和32类(水;茶饮料等)。
其中,第一件1992年申请的繁体字“龍井”商标已经被无效。
第二件2001年申请的“龍井”商标目前处于注册状态,但是多年来遭遇多次无效宣告请求。
第三件则是简体字“龙井”,不过该商标自2011年提交到现在,仍处于等待实质审查阶段。
第四件2012年申请的“龍井”商标,于2014年2月核准注册。同年10月,该商标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商标局裁定第四件“龍井”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娃哈哈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历时多年的商标诉讼案,终于在近期迎来终审。
法院判定,汉字“龍井”商标,其中“龍”是“龙”字的繁体,“龍井”一般会被相关公众识别为“龙井”。《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将“龙井”解释为“绿茶的一种……产于浙江杭州龙井一带”。一方面,“龙井”作为绿茶的一种,使用在“苏打水、无酒精饮料、汽水、果昔、植物饮料、豆类饮料、饮料香精”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系对商品的主要原料、口味等特点的描述。
另一方面,我国传统茶文化中对泡茶用水素有讲究,“龙井”作为绿茶的产地,使用在“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理解为系对商品的产地、用途等特点的描述,而不会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
最终,法院判定上述“龍井”商标无效。
“龙井”作为一种描述性词汇,属于同业经营者均可使用的公共资源,若被娃哈哈公司独占使用,将会对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显著性是商标的重要属性之一,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才能便于识别,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因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不要忽视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哦~